冯某某与胡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胡某某虽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产生争议。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请求判令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辩称暴力情节不实,坚持要求共同抚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家庭暴力对抚养能力认定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原告提交报警记录、医院伤情鉴定报告及现场照片等物证,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提交收入证明及居住条件材料,主张抚养优势。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子由原告冯某某直接抚养;二、被告胡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子女十八周岁止;三、驳回被告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抚养权判定中,家庭暴力是考量“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关键负面因素。裁判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优先保护,以及对施暴方抚养资格的否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