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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焦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系涉外婚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原告主张被告长期未尽抚养义务,且被告现居境外,不利于子女成长,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并确定抚养费。被告辩称其已支付部分费用,且因工作原因无法回国,主张保留探望权。本案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涉外因素下的抚养安排,争议焦点在于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启动诉前调解机制,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就抚养权及探望权进行协商。原告提交视听资料证明被告长期缺席子女生活,被告对此予以认可但强调客观困难。法院结合证据及双方意愿,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 婚生子由原告曹某某直接抚养;2. 被告焦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3. 被告享有探望权,具体方式为每季度可探望一次,原告应予以配合;4. 双方互不追究既往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特别是在涉外背景下,通过调解方式平衡了父母双方权利与子女最佳利益。不公开开庭审理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隐私,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柔性司法示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