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邓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系涉外婚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李某起诉要求确认抚养权并分割共同财产。鉴于双方存在涉外因素,且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争议焦点集中于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方案。李某主张其长期照顾孩子,应获得抚养权,并要求分割双方同居期间积累的房产与存款。邓某对亲子关系无异议,但反对李某提出的财产分割比例,认为部分资产为其个人婚前财产。双方未能就抚养权及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齐全,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李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其独自抚养孩子的日常事实,以及银行流水和房产证复印件作为财产分割依据。被告邓某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提供了部分资产来源证明。法院在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及答辩意见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裁定。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原则,同时展示了在涉外家事纠纷中,法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准许撤诉的程序正义。对于类似案件,提示当事人可通过协商或调解更高效地解决抚养与财产争议,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