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谢某诉吴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谢某诉吴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吴某原系恋人关系,期间谢某生育一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后感情破裂分居。谢某独自抚养女儿三年,吴某仅偶尔探望且未支付抚养费。现女儿年满六周岁,谢某以自身收入稳定、能提供良好成长环境为由,诉请法院判令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女儿十八周岁止。吴某辩称其收入波动大,无力承担高额费用,且认为谢某未尽到主要抚养义务,拒绝支付。双方就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产生重大分歧,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谢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收入证明及日常抚养支出凭证,主张吴某应承担相应抚养责任。吴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工作变动说明,证明其近期收入不稳定。针对吴某提出的亲子关系异议,法院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鉴定意见确认吴某系孩子生父。双方围绕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期限展开辩论,法院综合考量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十五日支付原告谢某之女抚养费人民币二千元,直至女儿十八周岁止;二、驳回原告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抚养费。法院在裁判中严格依据亲子鉴定结果确认亲子关系,并结合双方实际经济状况合理确定抚养费数额,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优先保护原则,为类似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