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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彭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邓某与被告彭某曾保持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一子。双方分手后,因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及共同债务承担问题产生争议。原告主张孩子由其抚养,并要求被告分担部分债务;被告则提出孩子由其抚养,并否认部分债务为共同债务。鉴于被告系现役军人,案件涉及涉军婚姻特殊保护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双方对债务性质及子女抚养条件存在较大分歧,诉前调解未果,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军人身份,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亲子鉴定意见书以证明亲子关系,以及银行流水证明债务用途;被告提交了服役证明及反驳债务共同性的证据。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重点围绕抚养权归属及债务分担比例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非婚生子由被告彭某直接抚养,原告邓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元至孩子成年;2. 双方确认的共同债务由双方按比例分担,个人债务各自承担;3. 原告享有探望权,具体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同时体现了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抚养与债务纠纷,既保障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军婚稳定,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