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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何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何某某长期对赵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并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曾就离婚及子女抚养权达成初步意向,但因何某某拒绝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赵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特殊情节在于,何某某以争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为由,拒绝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并将争议焦点延伸至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适用。赵某某主张何某某的暴力行为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且不利于子女成长,要求何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物质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处于执行阶段,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执行过程中,赵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伤情鉴定报告等物证,证明何某某的过错行为。何某某则提交其日常照顾子女的视频资料,试图证明其更适合抚养子女,以此对抗赔偿执行。法院重点审查了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执行依据的明确性。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赵某某与何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何某某同意在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赵某某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赵某某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双方确认子女由赵某某直接抚养,何某某享有探望权并按时支付抚养费。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损害赔偿执行中,不得以子女抚养权争议为由恶意阻却赔偿义务的履行。同时,通过调解方式平衡了过错方权益与无过错方救济,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与“实质公平”的原则,为类似涉子女抚养的损害赔偿执行案件提供了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