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陆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陆某某原系恋人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2021年5月,陆某某在哺乳期产下一女。后因感情破裂,双方解除同居关系。高某某主张其长期承担主要抚养责任,且陆某某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行为,请求变更抚养权归高某某,并要求陆某某支付抚养费。陆某某辩称其正在哺乳期,依法享有优先抚养权,且高某某提供的视听资料存在剪辑嫌疑,不能证明其具备更优越的抚养条件。双方就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产生激烈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系二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中,高某某提交了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视频资料及日常开销凭证,试图证明其实际抚养状况;陆某某则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交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证明。双方围绕证据效力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展开辩论,法院对关键证据进行了质证与审核。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非婚生女由陆某某抚养,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三、驳回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但在抚养权判定中,需综合考量父母抚养能力、子女生活稳定性及特殊生理阶段(如哺乳期)。法院在尊重法律原则基础上,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核心,平衡了双方权益,为类似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