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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一子刘某甲。双方分手后,刘某甲由徐某实际抚养。后因徐某工作变动频繁,且存在不良生活习惯,刘某认为徐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并要求徐某支付抚养费。徐某辩称其具备稳定收入及居住条件,且孩子已适应现有生活环境,反对变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标准,涉及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交徐某过往酗酒记录、社区调解记录及原告收入证明等证据,主张被告不适合抚养;被告提交房产证、工资流水及学校老师证言,证明其抚养能力。双方围绕子女意愿、生活环境稳定性及经济条件展开质证。合议庭结合庭审查明事实,重点审查了双方抚养条件的实质差异及对子女成长的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变更非婚生子刘某甲由原告刘某抚养;二、被告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刘某甲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在抚养权纠纷中,法院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子女意愿及生活环境稳定性,为类似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变更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