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沈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沈某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沈某某生育一女沈小某。双方分手后,沈小某由曾某某实际抚养。后因沈某某主张探视权并试图变更抚养权,双方产生激烈争议。曾某某认为沈某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且存在不良嗜好,不宜直接抚养子女,遂诉请确认抚养权归己方并主张抚养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涉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再审阶段,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曾某某提交亲子鉴定意见、日常抚养支出凭证及沈某某不良行为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其具备更优抚养条件及沈某某的不利情形。沈某某对鉴定意见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其经济能力较强。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子女生活稳定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维持原判决中关于沈小某由曾某某抚养的认定;二、变更原判决中沈某某支付抚养费的数额,调整为每月人民币2000元;三、驳回曾某某其他诉讼请求。综上,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其余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裁判以“子女最佳利益”为核心,综合考量抚养能力、生活稳定性及证据效力,对类似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