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孙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系合法夫妻,孙某系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现年5岁。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杨某多次提出离婚未果。近期,杨某以孩子教育及生活成本增加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增加每月抚养费并支付过往拖欠费用。孙某以军人身份特殊及收入固定为由,拒绝增加抚养费,并主张杨某未尽到主要抚养义务。双方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及计算标准存在较大分歧,且涉及军婚保护的特殊法律适用问题,导致矛盾激化。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简单且双方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提交了子女出生证明、近期大额医疗及教育支出票据、被告收入证明等书证,用以佐证抚养费增加的必要性。被告孙某提交了军人服役证明、工资流水及家庭日常开销记录等书证,证明其履行了抚养义务且无额外支付能力。双方均未申请出庭,法院通过审查书面材料核实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涉军婚姻及抚养费纠纷中,若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放弃诉求,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的理念,有助于缓和家庭矛盾,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