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李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中国籍)与李某某(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后离婚,婚生子由李某某抚养。因李某某长期定居海外,徐某某主张探望权时,李某某以孩子不适应跨国环境及学业繁重为由拒绝配合,导致探望权执行陷入僵局。徐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明确探望时间、方式及地点。本案涉及涉外因素,且因孩子居住地在境外,传统探望方式难以落实,引发关于探望权具体执行标准的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徐某某提交护照、离婚协议及过往视频通话记录作为物证与电子数据,证明其探望意愿及既往履行情况;李某某提交孩子学校作息表及医疗记录,证明频繁跨国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双方围绕探望频率与具体执行方式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徐某某每年寒暑假各可探望孩子一次,每次为期两周,李某某应配合办理出入境手续;2. 平时每月第一个周末,双方可通过视频方式进行不少于两小时的远程探望;3. 探望产生的交通费用由徐某某自行承担;4. 若李某某无正当理由阻碍探望,徐某某可申请强制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探索涉外婚姻背景下探望权的柔性执行机制。法院通过调解确立“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探望模式,既保障了非抚养方的亲情维系权,又兼顾了未成年人的实际生活状况与跨国执行的可行性,为类似涉外家事纠纷提供了务实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