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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于2018年同居并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由李某实际抚养。2023年,张某以李某存在不良嗜好、不利于孩子成长为由,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主张每月支付抚养费。李某辩称其抚养条件稳定,且张某收入不稳定,拒绝变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标准,涉及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张某提交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李某近期有酗酒及暴力倾向记录,主张其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被告李某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双方围绕抚养权变更的必要性及证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期间,原告张某经法院释明,考虑到诉讼成本及子女生活环境的稳定性,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以及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在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案件中,不公开开庭审理有效平衡了司法公开与隐私保护。原告撤诉虽终结程序,但提示当事人应审慎评估抚养权变更对子女成长的实际影响。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