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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申请执行李某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案

案件事实

王某与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王某怀孕并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李某拒绝承担抚养义务,王某独自承担全部生活及医疗开支。因李某长期失联且拒不履行口头约定的抚养费支付义务,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哺乳期母亲的实际困难,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应承担法定抚养义务及具体金额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鉴于双方存在调解基础,法院采取公开开庭方式组织执行和解。王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亲子关系及李某曾承诺支付抚养费的事实。李某到庭后对亲子关系无异议,但辩称经济困难。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核实了双方的实际收入状况。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确认系孩子生父,同意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首期款项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双方就抚养费支付事宜再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生父不得以未结婚为由拒绝抚养。通过执行阶段的调解,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高效解决了执行难题,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