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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张某某婚后感情破裂,胡某某起诉离婚。审理中查明,张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涉嫌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胡某某主张分割被隐匿的银行存款及股权收益,并要求张某某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张某某辩称财产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否认隐匿行为,但未能提供完整财务凭证。双方对子女抚养费计算标准及过错赔偿金额存在重大分歧,案件涉及复杂的财产流向追踪及过错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胡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电子数据及第三方审计报告,证明张某某隐匿财产及过错事实;张某某提交部分转账记录抗辩。法院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组织双方就财产分割比例及过错赔偿进行质证与辩论,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意向。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二、张某某向胡某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0万元;三、确认张某某隐匿的银行存款及股权收益归胡某某所有,张某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四、子女由胡某某抚养,张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纠纷中,电子数据作为隐匿财产关键证据的采信标准,强化了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中的不利后果。通过调解结案,既维护了无过错方合法权益,又高效化解了家庭矛盾,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效率的统一。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