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徐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曾保持恋爱关系,期间徐某某与第三人同居并生育一女,该女系非婚生子女。沈某某主张该女实为其亲生,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主张抚养权及精神损害赔偿。徐某某否认亲子关系,辩称孩子系其与第三人所生。沈某某提交出生医学证明、聊天记录及亲子鉴定申请,徐某某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鉴定。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过错赔偿金额产生激烈争议,沈某某认为徐某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虽未登记结婚,但存在类似过错行为)及隐瞒真相,造成其巨大精神痛苦。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原告沈某某提交了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出生医学证明及初步亲子鉴定线索。被告徐某某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拒绝提供生物样本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依法向徐某某释明举证责任及拒不配合鉴定的法律后果,徐某某仍坚持抗辩。合议庭围绕亲子关系推定规则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之女沈小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二、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三、沈小某由原告沈某某直接抚养,被告徐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二千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止。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亲子关系争议中,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依据证据规则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同时,确立了在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中,对于存在重大过错行为导致另一方精神损害的情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裁判思路,体现了对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