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李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此前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李某抚养。后因李某长期驻外工作,实际抚养能力受限,且孩子随其生活期间出现适应不良、学业下滑等情况。孙某认为变更抚养关系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遂诉请变更抚养权。本案涉及涉外因素,需考量跨国居住对子女成长的影响及实际照料情况。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有调解意愿,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并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原告孙某提交了孩子近期心理评估报告、学校老师证言及孙某具备稳定居住与收入条件的证明材料;被告李某提交了其在国外的工作合同及委托亲属照看的协议。双方通过电子数据交换证据,法院在审查证据基础上组织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婚生子由原告孙某直接抚养;二、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李某享有探视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一个周末可探视一次,寒暑假各可共同生活两周。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外离婚案件中,法院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灵活适用书面审理与诉前调解机制。通过综合考量父母实际抚养条件与子女意愿,高效化解跨国抚养纠纷,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家事审判多元化解纷的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