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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与高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高某离婚后,婚生子随于某生活。高某主张其因经营失败背负巨额债务,无力按原协议支付抚养费,诉请减免。于某辩称高某隐瞒收入,且孩子正值哺乳期,费用需求增加。高某提交录音证据,显示于某承认其有稳定工作且未告知其再婚事实,暗示其具备抚养能力。双方对高某实际收入及债务真实性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高某是否具备减免抚养费的法定情形及子女实际生活成本。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高某在二审中提交了其与于某的通话录音作为视听资料,试图证明于某隐瞒经济状况。于某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与抚养费减免无直接关联。双方围绕债务真实性及子女实际支出进行了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二审程序中书面审理的适用条件及原告处分权。在抚养费纠纷中,若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原告主动放弃诉权,法院尊重其意思自治,裁定准许撤诉,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