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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马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系夫妻,马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性格不合诉请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由马某某抚养。高某某享有探望权,但马某某以军人执行任务及孩子学业繁忙为由,长期阻挠高某某行使探望权,甚至拒绝提供孩子联系方式。高某某多次协商无果,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探望权行使方式及时间。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及探望权执行难的现实困境,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平衡军人职责与父母探望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鉴于涉军案件敏感性,法院先行组织诉前调解,但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交居委会调解记录及微信沟通截图,证明被告恶意阻挠;被告提交部队任务证明及学校作息表,主张探望影响孩子稳定。双方围绕证人证言(邻居及老师)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探望方案对孩子身心健康的实际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原告高某某享有对婚生子的探望权;二、原告每月第二、第四个周末可接孩子共同生活,周一送回;三、被告马某某应予以配合,不得无故阻挠。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探望权的行使边界,强调在保障军人履职的同时,必须依法保护非抚养方的亲子权利。裁判通过细化探望时间与方式,为类似“执行难”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范本,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坚守。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