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赵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马某某主张赵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以此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请求损害赔偿。马某某提交了一段家庭监控视频,显示赵某某曾对马某某实施推搡及言语辱骂。然而,该视频拍摄角度受限,且未清晰记录暴力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具体后果。马某某另主张因赵某某过错导致感情破裂,要求获得子女抚养权及相应赔偿。赵某某否认存在严重家暴,认为视频系双方日常争执中的片段,不足以证明法定离婚及赔偿情形。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是否存在法定过错展开激烈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受理。鉴于案件事实较为清晰,且双方对主要证据无重大实质性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马某某提交了家庭监控视听资料作为核心证据,主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被告赵某某质证认为该证据不能完整反映事件全貌,且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并结合双方提交的书面陈述,对是否存在法定过错及是否准予离婚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原告马某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证据认定的审慎态度。虽然原告主张家暴,但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最终原告选择撤诉。这提示当事人在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时,需确保证据链完整、充分,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同时,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准许撤诉符合民事诉讼自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