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与董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董某某曾存在恋爱关系,期间董某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孩子出生后由董某某独自抚养,沈某某仅支付少量生活费。后因沈某某主张亲子关系存疑并要求变更抚养权,双方矛盾激化。沈某某以董某某存在过错为由,诉请法院判令孩子由其抚养,并要求董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哺乳期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核心争议在于沈某某是否具备抚养条件及董某某是否存在法定过错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沈某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启动再审程序。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期间,沈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试图证明董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且不利于子女成长;董某某则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及日常抚养记录,证明孩子处于哺乳期,且自己具备稳定抚养能力。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激烈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沈某某的再审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哺乳期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的司法导向。同时,强调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父母一方存在法定重大过错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时,法院不应轻易变更抚养关系,以维护未成年人的稳定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