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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申请执行焦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陆某某与焦某某离婚后,约定婚生子由陆某某抚养,焦某某享有探望权。因焦某某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陆某某在另案析产诉讼中胜诉,双方矛盾激化。焦某某以探望权受阻为由申请执行,但陆某某以焦某某未尽抚养义务且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为由拒绝配合。执行过程中,陆某某提交视听资料,证明焦某某在探望期间存在不当言行,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探望权的行使边界及前配偶间财产纠纷对探望权执行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重点审查陆某某提交的视听资料证据。焦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法院调取相关监控记录。法院综合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对证据进行了严格质证,并询问了子女意愿。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法院认定焦某某的探望权应依法保障,但鉴于陆某某提交的视听资料证明焦某某在探望过程中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且双方存在未决的财产纠纷,判决焦某某在探望时需遵守特定行为规范,不得单独带离子女过夜,且探望过程需有陆某某或其指定亲属在场监督。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执行中需平衡父母权利与子女最佳利益。在存在财产纠纷背景下,法院通过细化探望方式(如限制过夜、要求陪同)来化解执行难,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为类似复杂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