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陈某某诉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陈某某诉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夫妻,徐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育有一子徐小某,现年8岁。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孩子由徐某某抚养。婚后徐某某长期驻守边疆,每年回家时间不足一个月,实际抚养义务主要由陈某某承担。近期徐某某调回本地,主张变更抚养权。陈某某认为徐某某长期缺席导致亲子关系疏远,且其工作性质难以保证充足陪伴,变更抚养权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徐某某则强调其军人身份带来的稳定性及经济优势,认为变更抚养权符合孩子利益。双方就抚养权归属产生激烈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某提交了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学校老师的证人证言,证明孩子长期随其生活且感情深厚;被告徐某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收入证明,主张其具备抚养条件。双方围绕“军人婚姻特殊性”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实际抚养能力及孩子意愿,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二、驳回被告徐某某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限制,虽本案为变更抚养,但涉及军人婚姻特殊性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人婚姻家事案件中,法院在审理抚养权变更时,不仅考量经济条件,更侧重“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即便一方为军人,若其长期缺席导致孩子已形成稳定的生活依赖环境,随意变更抚养关系可能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法院倾向于维持现状以保障孩子成长环境的稳定性。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