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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申请执行马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马某曾存在涉外同居关系,期间郭某生育一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约定由马某承担部分抚养费。后因马某长期滞留境外,拒绝履行抚养义务,郭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确认抚养权归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认定及涉外情形下的抚养费执行标准。马某辩称其收入受境外法律管辖,且双方存在口头财产分割协议,主张以该协议抵扣抚养费。郭某则提供证人证言及银行流水,证明马某有稳定收入且恶意逃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被告身处境外且案情相对清晰,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郭某提交了证人证言、出生医学证明及跨国汇款记录,旨在证明亲子关系及马某的抚养能力。马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及境外收入证明。法院重点审查了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涉外送达程序的合法性,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书面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原则,同时展示了在涉外家事案件中,法院如何通过书面审理提高司法效率。原告撤诉可能源于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反映了家事纠纷中调解与协商的重要性,也为类似涉外非婚生子女抚养案件提供了程序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