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诉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此前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赵某某抚养。后因赵某某长期定居海外,实际履行抚养义务存在重大困难,且孩子随其生活期间身心健康受到不利影响。杨某某认为变更抚养关系更符合子女最大利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将抚养权变更为由自己直接抚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背景下,如何认定“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具体适用,以及跨国抚养的现实可行性评估。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原告杨某某提交了孩子在原抚养人处的生活记录、医疗档案及证人证言,证明原抚养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被告赵某某提交了其在国外的居住证明及收入证明,主张具备抚养能力但缺乏实际陪伴。双方围绕书证真实性及抚养能力评估展开激烈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跨国抚养对子女稳定生活的实际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变更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之子由杨某某直接抚养,赵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法院应综合考量父母居住国、实际陪伴时间及子女身心适应度,严格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对于长期跨国分居导致实际抚养缺位的情形,支持变更抚养权以保障子女健康成长,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