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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李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李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后王某因失业导致收入骤减,且自身罹患慢性病需长期治疗,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王某认为原定抚养费标准超出其承受能力,遂诉至法院,请求将抚养费降至每月500元或暂时免除。李某辩称孩子教育及生活成本逐年上升,王某虽有困难但仍有劳动能力,拒绝降低标准。双方就抚养费调整幅度产生激烈争议,核心在于王某收入变化是否构成法定变更事由。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再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原告王某提交了电子数据形式的银行流水、失业证明及医院诊断记录,用以证明其收入中断及医疗支出增加。被告李某提交了孩子近期大额教育缴费凭证及生活开销清单。双方围绕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书面辩论,法院对双方提交的电子数据进行了形式审查与实质比对。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费纠纷再审程序中,仅凭单方收入下降不足以必然导致抚养费减免,需综合考量子女实际需求与父母双方负担能力。书面审理在证据清晰案件中的适用,体现了司法效率与程序正义的平衡,为类似简易家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