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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非婚生子女陈某某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虽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陈某某。双方分手后,陈某某随原告生活。原告发现被告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含子女抚养基金)的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并追索被转移财产用于子女抚养。被告辩称其转移款项系用于个人经营亏损,与子女无关,且主张原告收入不稳定,不具备抚养优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被告隐匿财产对抚养能力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物证,证明被告在分手前后大额转移资金;被告提交了经营账册试图抗辩。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子女抚养需求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非婚生子陈某某由原告曾某某直接抚养;二、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曾某某抚养费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被告其他反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父母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将作为认定其不利于子女成长的重要考量因素。裁判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坚守,警示父母不得以损害子女权益方式处置财产。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