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申请执行麻某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麻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由吴某直接抚养。吴某主张麻某此前口头承诺每月支付抚养费,现因麻某长期拖欠,吴某以原告身份起诉要求麻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及后续费用。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双方无婚姻关系,且争议焦点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及既往债务的认定。吴某主张麻某应承担全部抚养责任,而麻某辩称已以实物形式履行部分义务,双方对抚养费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存在重大分歧,导致纠纷进入诉讼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吴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购买儿童用品的发票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麻某未支付现金及曾提供实物。麻某提交了部分购物小票及证人证言,主张其已通过购买奶粉、衣物等方式履行了抚养义务,不应再支付现金。双方围绕“实物抵扣现金”的效力及抚养费具体数额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抚养费中“实物履行”与“现金支付”的界限。在缺乏明确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对以实物抵扣抚养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强调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同居关系解除而免除,但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履行方式是否合理,为同类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