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诉曾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曾某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一子曾小某。双方分手后,曾小某随被告生活。原告主张其具备更优越的经济条件与教育环境,请求变更抚养权并支付抚养费。被告辩称原告长期未尽抚养义务,且孩子已适应现有生活环境,变更抚养权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双方就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产生激烈争议,核心分歧在于如何平衡父母双方权益与子女最佳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系二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事实清楚,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原告提交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其收入稳定及居住条件优越;被告则提交社区证明及学校记录,佐证孩子当前生活稳定及原告过往缺位。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书面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对子女成长环境的实际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曾小某由原告高某某抚养,被告曾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变更中“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具体适用。法院在书面审理中,通过综合考量经济条件、既往抚养表现及孩子生活稳定性,确立了以鉴定意见为辅、生活现状为主的裁判标准,为类似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