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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朱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朱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朱某某抚养,博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后因博某某主张朱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认为朱某某未尽抚养义务,导致孩子生活状况恶化,博某某诉请增加抚养费并变更抚养权。朱某某辩称暴力指控不实,系博某某为争夺财产而捏造,并指出博某某在离婚析产中隐匿财产,其当前经济状况已因承担高额债务而显著恶化,无力承担更高额度的抚养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及抚养费调整的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指控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博某某提交了一份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作为物证,试图证明朱某某的暴力行为;朱某某则提交了银行流水、债务凭证及证人证言,反驳暴力指控并证明自身经济困难。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法院对关键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博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费纠纷中,仅凭单方指控不足以认定家庭暴力,需结合充分证据链。同时,法院在调整抚养费时,不仅考量子女需求,更严格审查支付方的实际负担能力,体现了公平原则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平衡,对类似涉家暴指控的抚养费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