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与陈某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陈小明(8岁)。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争夺子女抚养权。原告主张其经济条件优越且长期陪伴孩子,适合抚养;被告则强调孩子随其生活已形成稳定习惯,且祖父母协助照料。争议焦点在于如何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案件审理期间,双方对子女日常起居、教育投入及情感依赖程度存在较大分歧,被告方证人证言显示孩子更倾向于跟随被告生活,而原告方则提供收入证明试图证明其抚养能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提交了邻居及老师的证人证言,证明孩子随被告生活期间表现稳定、适应良好;原告提交了工资流水及房产证明,主张其具备更优的物质抚养条件。法院重点审查了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综合考量子女意愿及双方实际抚养条件,未进行开庭庭审,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原告冯某某在法院释明法律风险及调解无果后,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抚养权纠纷中,即便法院已介入审查,若原告基于自身考量主动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反映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与撤诉机制的灵活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