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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王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因王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杨某诉请离婚并获准,孩子由杨某直接抚养。离婚后,王某虽享有探望权,但多次在探望过程中情绪失控,甚至对孩子进行言语恐吓。杨某通过手机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及社区调解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王某的探望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王某辩称其探望系行使法定权利,拒绝接受限制。双方就探望方式、时间及是否中止探望产生激烈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杨某提交了手机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公证处的电子数据保全公证书,主张被告存在暴力倾向,不利于孩子成长。被告王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已改正。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并结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杨某关于限制被告探望方式的诉请,被告王某探望子女须提前三日通知原告,且探望过程须有原告或第三方成年亲属在场陪同;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探望权的行使不得以牺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代价。法院通过细化探望条件,平衡了父母权利与儿童保护,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实质关怀。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