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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李某某离婚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李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现年8岁。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两年,周某某提起离婚诉讼。李某某以军人身份为由,主张非因重大过错不得离婚,并同意离婚但拒绝增加抚养费。周某某称其收入稳定,而李某某虽收入较高但长期未尽抚养义务,且孩子教育、医疗支出随年龄增长显著增加,原判决确定的抚养费已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周某某请求判决离婚,确认子女由其抚养,并判令李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成年,金额由原标准的20%调整为30%。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军人婚姻及未成年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审理中,周某某提交了子女近期大额医疗票据、课外辅导合同及当地统计局发布的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据,申请对子女实际生活成本进行核算。李某某提交了其部队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认可其收入水平但辩称原抚养费比例已覆盖基本需求。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女抚养需求与双方负担能力进行鉴定评估,形成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周某某直接抚养,被告李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子女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军人一方不得以身份为由阻碍离婚。同时,确立了抚养费标准应随子女实际需求及物价水平动态调整的原则,即使被告收入较高,也需结合鉴定意见合理确定比例,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