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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蒋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林某与被告蒋某系外籍人士,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于2018年在我国境内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蒋小某。双方分手后,蒋小某随林某生活。2023年,蒋某回国主张探视权并要求变更抚养权,称林某存在不良嗜好且收入不稳定,不利于孩子成长。林某认为蒋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且其在国外无稳定居所,变更抚养权将严重干扰孩子既有的生活与学习环境。双方就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产生激烈争议,林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蒋小某由其直接抚养,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非婚生子女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林某提交了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日常抚养支出凭证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并申请两名邻居作为证人出庭,证实孩子长期随其生活且关系融洽。被告蒋某提交了其在国外的收入证明及住房租赁合同,主张具备抚养条件。双方围绕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及实际抚养能力进行了充分举证与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原告林某与被告蒋某的非婚生子蒋小某由原告林某直接抚养;二、被告蒋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五千元,直至蒋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三、被告蒋某享有对蒋小某的探视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一个周末可探视一次,寒暑假可共同生活两周,原告应予以配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裁判核心在于“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涉外背景下,法院综合考量子女生活稳定性、抚养人实际能力及情感依赖,确立了以维持现有生活环境为主的裁判导向,为类似涉外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了参考范本。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