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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申请执行彭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彭某系非婚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由李某实际抚养。彭某系现役军人,以军务繁忙及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并主张探视权受限。李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彭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并确认探视安排。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与涉军婚姻特殊保护之间的平衡,以及军人一方在非婚生情形下的法定抚养义务履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亲子关系无异议,法院未开展庭审调查。李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日常抚养支出票据及双方沟通记录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其独自承担抚养责任及彭某未履行义务的事实。彭某未提交反驳证据,仅通过书面意见说明其服役情况。法院重点审查了抚养费的合理性与探视权的可行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二、被告彭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子女十八周岁止;三、被告彭某享有每月两次探视子女的权利,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个和第三个周末,原告李某应予配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不因父母未结婚而免除生父抚养义务。同时,在涉军背景下,法院平衡了军人职责与法定义务,确立了探视权的具体执行标准,对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