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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孙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系涉外婚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育有一子徐小某。后因感情破裂,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徐小某随原告生活,但被告长期未支付抚养费。现原告以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为由起诉,要求确认抚养权并追索抚养费。案件涉及涉外因素,且双方对子女身份及抚养费用计算存在较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抚养费的具体数额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有调解意愿,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并在诉前组织调解。原告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涉外婚姻登记记录及过往转账记录作为书证;被告提交了收入证明及沟通记录。双方围绕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徐小某由原告徐某某抚养;二、被告孙某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徐小某年满十八周岁;三、双方就子女探视权及既往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互不追究。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强调了涉外背景下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益的司法保护。通过诉前调解高效化解矛盾,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为类似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了参考范本。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