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诉高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曾保持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一子高小某。双方分手后,高小某随原告生活,但被告长期未支付抚养费且极少探望。现高小某年满六周岁,原告以孩子名义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判令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成年。本案特殊情节在于被告起初否认亲子关系,后经鉴定确认。争议核心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具体数额的确定,涉及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审理前经诉前调解程序,双方对基本事实无异议。原告提交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报告及日常抚养支出票据作为书证;被告提交收入证明以抗辩抚养费过高。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确认了亲子关系的法律事实及被告的实际负担能力。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高小某为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的非婚生子女;二、被告高某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至高小某十八周岁止;三、被告享有每月两次探望权,具体时间为单周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原告应予以配合;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强调了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通过调解方式快速解决纠纷,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降低了诉讼成本,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及柔性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