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于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与被告于某系非婚同居关系,期间育有一子。高某主张双方感情破裂,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判令非婚生子由其抚养,并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及车辆。于某辩称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基础,且高某提交的财产证据存在瑕疵,拒绝变更抚养权。鉴于案件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及财产分割,且高某持有反映双方同居期间经济往来的视听资料,争议焦点集中于抚养权归属及共同财产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涉及非婚生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提交了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证明双方同居事实及财产混同情况;被告于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未能达成一致,遂转入正式审判程序,重点审查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以及财产来源证明。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高某与被告于某的同居关系;二、非婚生子由原告高某抚养,被告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原告高某分得60%份额,被告于某分得40%份额;四、驳回原告高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并在财产分割中依据贡献度与照顾子女原则进行分配。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当事人隐私,体现了司法对非婚家庭子女权益及女性弱势方利益的平衡保护,为类似同居析产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