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何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女方)与被告何某(现役军人)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黄某抚养,何某享有探望权。后因何某长期驻守边疆,探望频率降低,且黄某认为何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与他人同居),遂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过错损害赔偿。离婚后,何某要求增加探望次数并携带孩子短期旅行,黄某以孩子不适应及何某过往过错未获充分赔偿为由拒绝,并擅自变更孩子居住地以规避探望。何某遂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要求恢复原定探望安排并赔偿因阻碍探望造成的精神损失。本案涉及军人婚姻特殊性及探望权执行难点。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军人家庭内部矛盾,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程序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视听资料证据。原告提交了被告在婚姻期间与他人亲密行为的视频片段,主张其存在重大过错;被告提交了近期与孩子互动的照片及通讯记录,证明其探望意愿及孩子对其的亲近感。法院结合军人服役特殊性,对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严格质证,并询问了孩子意愿。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某享有每月第二周的周末探望子女的权利,原告黄某应予配合;二、驳回被告何某关于因阻碍探望造成精神损失的赔偿请求;三、驳回原告黄某关于在探望权纠纷中重新认定婚姻过错并追加赔偿的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子女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再审裁判)、第六十八条(证据质证)。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纠纷中,前配偶一方的婚姻过错行为不当然构成阻碍探望的合法理由,探望权与损害赔偿属不同法律关系。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稳定性的保护及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考量,为涉军家事案件审理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