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邓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邓某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陈某某主张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请求解除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同时以邓某某存在过错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经查,双方未形成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诉讼中,陈某某指控邓某某恶意隐匿、转移银行存款及房产收益,要求多分财产。邓某某否认隐匿行为,辩称财产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子女抚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共同财产范围认定及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且双方对主要事实无重大分歧,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无需开庭质证。原告陈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登记信息及子女出生证明等物证与书证,试图证明被告隐匿财产及自身抚养优势;被告邓某某提交了日常消费凭证及转账记录,以反驳隐匿指控。双方曾经历诉前调解程序,但因对财产分割比例分歧过大,调解未果,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但在未形成事实婚姻前提下,不适用离婚财产分割规则。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处理了涉财产隐匿争议,强调了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要性,对规范非婚同居关系中的财产纠纷处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