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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董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与被告董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非婚生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财产。审理中查明,董某在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流水等方式,多次将共同积蓄转移至其亲属账户,涉嫌隐匿、转移财产。此外,双方对一笔用于家庭经营的债务承担存在争议,蒋某主张该债务为共同债务,董某则辩称系其个人借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被隐匿财产的认定及债务性质的划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非婚生子女隐私及家庭财产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蒋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转移财产行为及债务用于家庭经营的事实;被告董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合议庭对双方提交的电子证据进行了严格质证与认证,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家庭支出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子由原告蒋某直接抚养,被告董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二、确认被告董某隐匿的财产份额,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被告董某少分;三、认定涉案债务为双方共同债务,由双方平均承担;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财产分割中,对隐匿、转移财产的一方应依法少分或不分。同时,通过电子数据认定共同债务,体现了司法对家事案件中证据规则的灵活适用,有助于保护弱势方权益,维护家庭财产秩序。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