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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赵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赵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后因感情破裂,徐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抚养权并主张赵某某支付抚养费。审理中查明,赵某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多次对徐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徐某某身心受损。徐某某主张赵某某存在家暴情节,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请求由其直接抚养孩子。赵某某对家暴事实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家暴情节对抚养能力认定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徐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双方围绕电子数据展开举证,徐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报警回执及医院诊断证明,证明赵某某实施家暴及自身伤情;赵某某提交部分转账记录,主张已履行抚养义务。二审法院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事实清楚,无需开庭审理,依法对证据效力及案件事实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改判非婚生子由徐某某直接抚养,赵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二千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止;三、驳回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家庭暴力情节是认定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二审书面审理提高了司法效率,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及反家暴立场的司法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