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诉马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马小某。双方离婚后,马小某随被告生活。近期,原告发现被告长期沉迷网络游戏,疏于照顾孩子学业与生活起居,且被告新伴侣对孩子存在冷暴力倾向。原告认为被告抚养能力显著下降,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被告辩称其工作稳定,能提供良好物质条件,且孩子意愿倾向于随其生活,拒绝变更。双方就孩子实际生活状况及心理状态产生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具备继续抚养的适宜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一段视频资料(视听资料),显示被告在深夜醉酒且对孩子漠不关心的场景,以及孩子神情沮丧的画面。被告质证认为视频系断章取义,并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其收入稳定。合议庭结合双方举证及庭审调查,重点审查了被告的实际抚养行为及对孩子成长的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变更马小某由原告孙某某抚养;二、被告马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变更诉讼中,法院不仅关注经济条件,更重视实际抚养质量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视听资料作为关键证据,有效揭示了被告抚养行为的缺失,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