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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诉周某某涉外离婚抚养权及债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争议焦点在于两岁幼子的抚养权归属及共同债务分担。被告主张原告长期在国外工作,未尽抚养义务,且存在隐匿境外资产行为,请求将子女判归自己抚养,并由原告承担全部共同债务。原告则辩称被告有不良嗜好,不利于子女成长,且债务系被告个人经营所负。双方对子女最佳利益及债务性质存在重大分歧,案件涉及跨境证据认定及涉外因素,法律关系复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周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原告长期缺席家庭生活及存在不良嗜好;原告提交银行流水及境外居住证明,反驳债务性质及抚养能力。双方围绕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债务承担划分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债务形成的关联性,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旨在平衡涉外因素下的子女权益保护与债务公平分担。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2. 婚生子由被告周某某直接抚养,原告焦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五千元,直至子女十八周岁;3. 双方确认共同债务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由原告承担六十%,被告承担百分之四十;4. 双方无其他财产及债务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涉外离婚案件中,法院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抚养权与债务纠纷,既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又合理划分了跨境债务责任,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实质化解矛盾的原则,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提供了参考范本。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