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与马某某涉孕期哺乳期抚养费调整及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马某某存在长期出轨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胡某某处于哺乳期,独自抚养幼女,经济压力巨大。胡某某认为马某某的过错行为严重损害了其权益,且鉴于子女处于哺乳期及自身经济状况变化,请求法院调整抚养费标准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马某某辩称其收入稳定,同意支付抚养费但反对高额赔偿,认为胡某某主张金额过高。双方对子女实际生活成本及马某某过错程度存在较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遂进入诉讼程序。原告胡某某主要提交电子数据证据,包括被告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及孕期产检单据,以证明被告过错及自身抚养压力。被告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马某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二、被告马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胡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家务劳动补偿共计人民币50000元;三、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按此前协议执行。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在涉孕期、哺乳期特殊阶段,法院在考量抚养费调整及过错损害赔偿时,应充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同时,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其完整性审查对认定过错事实至关重要,体现了家事审判中隐私保护与实质正义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