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曾存在涉外同居关系,期间育有一非婚生子。双方分手后,因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支付产生争议。陈某某持有双方沟通的视听资料,证明杨某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且存在隐匿财产行为。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复杂的财产分割方案执行问题。陈某某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杨某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配合办理子女户籍及入学手续,双方在执行阶段就具体履行细节存在较大分歧,需通过调解明确后续履行方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执行法官重点审查了陈某某提交的视听资料证据,核实杨某某未履行义务的事实。鉴于双方存在涉外因素且争议涉及财产分割方案的后续执行,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过程中,法官引导双方就抚养费支付路径及子女探视权行使达成新的一致,确保调解协议具备可执行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杨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五万元,并承诺每月按时支付后续抚养费;双方确认子女由陈某某直接抚养,杨某某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个和第三个周末;双方就涉外婚姻期间涉及的财产分割方案执行完毕,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特别是在涉外背景下,通过执行调解高效解决抚养与财产分割遗留问题,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为类似复杂家事案件的执行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