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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谭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系夫妻,谭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不和,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调整子女抚养费。周某某主张被告收入增加,原抚养费标准已无法保障孩子生活教育需求,请求每月增加抚养费。谭某某辩称其收入未变,且周某某存在隐匿财产行为,拒绝增加。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特殊保护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争议,双方对电子转账记录等数据真实性存在较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军人婚姻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电子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收入状况及孩子支出增加的事实。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多次组织双方沟通,但因被告坚持不同意增加费用,调解未果,法院依法进入审理程序。

判决结果

原告周某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处理子女抚养费争议的审慎态度。同时,明确了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在抚养费纠纷中的审查要点,强调了诉前调解在化解家事矛盾中的重要作用。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