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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博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博某某离婚后,婚生子由博某某直接抚养。张某某主张探望权,但博某某以孩子生病、学业繁忙为由长期阻挠,且双方因离婚时财产分割存在争议,博某某涉嫌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导致矛盾激化。张某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障其每周一次的探望权,并申请对博某某隐匿财产行为进行核查。本案核心在于探望权执行难与涉财产隐匿转移引发的信任危机,导致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探望,严重影响亲子关系及原告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情绪对立严重,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证据。原告提交了离婚判决书、沟通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长期阻挠探望的事实;被告提交了孩子就医记录及学业证明,辩称阻挠系出于对孩子利益的考量。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综合评判,重点核实了探望权受阻的具体情节及是否存在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博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张某某行使探望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一、第三个周末的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原告可接走孩子共同生活,并于当日十八时前将孩子送回被告住处;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财产纠纷背景下,探望权不得被作为谈判筹码或报复工具。法院通过书面审理快速厘清事实,强调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任何理由不得非法剥夺,为类似“执行难”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维护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非直接抚养方的合法权益。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