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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申请执行焦某某涉外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系涉外婚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产生争议。曹某某主张焦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多分财产并支付损害赔偿,同时要求确认子女由其抚养。焦某某辩称其长期在国外工作,对子女照顾较少,但具备抚养能力,且曹某某存在家暴倾向,不利于子女成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曹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支付过错损害赔偿并确定子女抚养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书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及非婚生子女权益,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曹某某提交了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转账记录及焦某某承认过错的聊天记录截图;焦某某提交了其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收入证明及子女日常视频通话记录。双方对非婚生子女身份无异议,争议焦点集中于抚养权归属及过错赔偿金额。法院在审查书证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非婚生子由曹某某直接抚养,焦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2. 焦某某一次性支付曹某某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3. 双方共同财产中的存款部分归曹某某所有,车辆归焦某某所有;4. 焦某某享有探视权,每月可探视两次,具体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涉外背景下,法院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抚养权及过错赔偿争议,既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效率。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