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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于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由邓某实际抚养。邓某起诉要求于某支付抚养费并探视子女。审理中,于某否认亲子关系,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确认于某为生物学父亲。此外,邓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于某在双方关系存续期间有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试图减少应承担的抚养及补偿责任。于某辩称已支付部分生活费,且邓某存在过错,拒绝承担后续费用。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确定标准及财产隐匿对抚养义务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法院重点审查了亲子鉴定意见书及银行转账记录。被告于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对财产隐匿事实提出抗辩,认为该行为与抚养纠纷无直接关联。原告邓某坚持要求按于某收入比例支付抚养费,并主张因对方隐匿财产应多分得补偿。法院通过书面卷宗审查证据链,确认亲子关系成立及财产转移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非婚生子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驳回原告邓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抚养费标准需结合父母负担能力与子女实际需要。同时,揭示了在涉及财产隐匿的复杂家事纠纷中,法院如何剥离财产争议与抚养义务,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