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与刘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20年起,刘某某因生活琐事频繁对焦某某实施言语侮辱及肢体暴力,导致焦某某身心受损。2022年3月,刘某某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致焦某某轻微伤,警方出具告诫书。焦某某遂起诉离婚,主张刘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判令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其所有,并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刘某某辩称暴力情节轻微,系夫妻争吵所致,不同意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及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焦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回执、告诫书及邻居王某的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刘某某对暴力事实予以否认,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损害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审理过程中,法院着重审查了家暴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确认了被告的过错行为。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子由原告焦某某直接抚养,被告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成年;3. 被告刘某某因实施家庭暴力存在过错,向原告焦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0,000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4.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协议内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家庭暴力在离婚诉讼中的认定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通过调解方式快速解决纠纷,既保护了受害方权益,又体现了司法对家暴“零容忍”的态度,彰显了法律对婚姻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具有鲜明的法治导向意义。